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供材料: (1)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; (2)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》; (3)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; (4)申请冠以“中国”“中华”“全国”“国际”字眼的,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。
设立登记需提供材料: (1)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领取); (2)《企业(公司)申请登记委托书》[领取,股东盖章或签字(自然人股东)],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; (3)公司章程; (4)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; (5)验资报告; (6)董事、监事的任职文件; (7)经理的任职文件; (8)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; (9)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身份证复印件; (10)住所使用证明; (11)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 (12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 (13)公司的经营范围中,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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